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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13日 10:53    点击次数:

一、实施原则

为提高我院学生培养质量,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做好国家奖学金评选和管理工作。我院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二、对象界定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对象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三、奖励标准与名额

1.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 具体名额由学校根据学院在校生人数比例统一分配。

四、具体评审条件及评审程序

(一)评审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平均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成绩不得少于70分,其中,学习成绩排名按基本分排名,不算加分。同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上学年度60%的必修课程成绩达到85分以上(理论课),实践课程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划85-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其中最少有一门为优秀。

(2)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表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含10%),德、智、体三方面成绩排名分别在班级15%以前(含15%)。

(3)同等条件下,能长期参加公益志愿服务活动者,获科研成果单项奖学金或其它专项奖励者,优秀学生干部或对我院学生工作有突出贡献者优先。

(4)评选学年的志愿服务时长不少于20小时。

5. 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总成绩没有进入10%,但达到前15%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明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二)评审程序

1. 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

成立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临时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组员由学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等若干人组成。负责制定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院评审工作,处理学生对评审结果的异议等。

2. 学生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参照本细则进行自我审核,若符合申请条件,如实提出个人书面申请书并严格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表格,要求提交的申请审批表必须为双面打印(所有签名必须为手写,不得盖章),不得使用自制表格,所提供的支撑材料必须全面、真实。

3. 辅导员或班主任推荐(字数 50-100字)。

4. 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各班上报的材料,对拟推荐参加评奖的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等情况进行全面评议,提出初选名单。

5. 学院公示5天,无异议,将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五、其他

1.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其他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类资助性的奖、助学金。

2. 为奖励表现突出的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同时可参加学校其它奖学金的评选,具体实施情况以其他奖学金评审细则为准。

3.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评选

(1)凡符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条件,但累计两学年拖欠学费却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2)凡拖欠上一学年学费,并承诺在该学年6月30日前还清所欠学费,却未按约定时间缴清所欠学费者,但家庭发生意外变故者(须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拖欠一年级学费者除外。

4. 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学生本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追回本学年国家奖学金,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及其他所有奖学金的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5.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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