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院学生培养质量,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做好国家奖学金评选和管理工作。我院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广师大〔2019〕547 号)、《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广师大〔2019〕509 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对象界定
国家奖学金评审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与名额
1.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 奖励人数按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进行评定。
三、具体评审条件及评审程序
(一)评审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基本分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平均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成绩不得少于70分,其中,学习成绩排名按基本分排名,不算加分。
(2)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表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含10%),德、智、体三方面成绩排名分别在班级15%以前(含15%)。
(3)同等条件下,能长期参加公益志愿服务活动者,获科研成果单项奖学金或其它专项奖励者,优秀学生干部或对我院学生工作有突出贡献者优先。
(4)上学年必须完成不少于15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上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必须完成不少于20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
5. 学生学习成绩基本分排名和综合测评总成绩没有进入10%,但达到前15%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明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二)评审程序
1. 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
成立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任副组长,组员由学生代表等若干人组成。负责制定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院评审工作,处理学生对评审结果的异议等。
2. 学生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参照本细则进行自我审核,若符合申请条件,严格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表格,不得使用自制表格,所提供的支撑材料必须全面、真实。
3. 辅导员推荐(字数 60-200字)。
4. 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各班上报的材料,对拟推荐参加评奖的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等情况进行全面评议,提出初选名单。
5. 学院已公示,将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助学科。
四、其他
1.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其他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类资助性的奖、助学金。
2. 为奖励表现突出的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同时可参加学校其它奖学金的评选,具体实施情况以其他奖学金评审细则为准。
3.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评选
(1)凡符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条件,但累计两学年拖欠学费却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2)凡拖欠上一学年学费,并承诺在该学年6月30日前还清所欠学费,却未按约定时间缴清所欠学费者,但家庭发生意外变故者(须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拖欠一年级学费者除外。
4. 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学生本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追回本学年国家奖学金,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及其他所有奖学金的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5.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
2020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