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和管理工作。我院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广师院[2017]323号)、《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广师院[2015]413号)文件相关规定(可在2018年10月编印的学生手册中查找)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对象界定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对象为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标准与名额
1.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 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学校根据学院学生人数统一分配。
三、具体评审条件及评审程序
(一)评审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1)上学年必修课和选修课、获得学分的任选课和学校公选课平均成绩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0分。
(2)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列在班级30%以前(含30%),德、智、体三方面成绩排名列均在班级50%以前(含50%)。
(3)在同等条件下,获“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对学院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学生优先。
(4)综合测评总成绩、学业基本分成绩排名较前的学生优先。
(5)评审学年的服务时长不少于20小时。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评审程序
1. 成立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 各班成立家庭经济困难资助管理工作小组(简称民主评议小组),负责组织本班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的评选工作。评议小组主要由班长、团支书、助学委员及班级所在各宿舍分派1名以上(含1名)学生代表组成,组长为班长,人数不低于7人不多于12人,其中不得有申请者本人。
3. 学生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参照本细则进行自我审核,若符合申请条件,如实提出个人书面申请书并严格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表格,要求提交的申请审批表必须为双面打印(所有签名必须为手写,不得盖章),不得使用自制表格,所提供的支撑材料必须全面、真实。
4.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选与推荐:
由各班班级民主评议组对申请人的品学、经济状况和其他情况进行评议、投票、推荐,并由组长将评议和推荐意见、拟推名单及班级拟推荐同学的材料报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
5. 上交材料:
(1)民主评议小组材料:班级民主评议组的评议和推荐书面意见(一式1份,由班级民主评议组提供)、《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2018-2019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班级拟推荐名单》(一式1份)。
(2)拟推申请人材料:打印获国励学生的班级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表(纸质版,一式一份);《本专科励志奖学金申请名单》(附件4,电子版),表格填写参照《国奖国励申请名单填写指引》(附件10);《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5,纸质版及电子版,一式一份);《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纸质版级电子版,一式一份)。
6. 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各班上报的材料,对拟推荐参加评奖的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等情况进行全面评议,提出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将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7.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为34名。
四、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怀和重视,为坚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在正式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之前,将评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
(三)我院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负责的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附则
(一)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原则上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类资助性的奖、助学金。
(二)为奖励表现突出的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的学生,同时可参加学校其它奖学金的评选获得荣誉,但不获资助。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评选:
1. 凡符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条件,但累计两学年拖欠学费却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2. 凡拖欠上一学年学费,并承诺在该学年6月30日前还清所欠学费,却未按约定时间缴清所欠学费者,但家庭发生意外变故者(须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拖欠一年级学费者除外。
(四)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学生本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追回本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其他所有奖学金的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五)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