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汽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11日 14:34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员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有违法行为的,除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以外,还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违纪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不因申辩、申诉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分。学生申诉依照《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汽车学院内的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上报学校

第七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的;

(二)被胁迫参加违纪行为,并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三)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四)过失违纪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上报学校:

(一)对检举人、证明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送礼行贿的;

(二)包庇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互相串供、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或者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的,或者拒不承认错误、诬陷他人的;

(三)因同一违纪行为受过处分的;

(四)凡策划、怂恿违纪行为的或积极参与违纪行为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胁迫他人参与违纪行为的。

(六)故意拖欠、拖延赔偿或退赃的;

(七)勾结串联校外人员违纪违规的;

(八)涉外违纪的。

第九条 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其在学院的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科研成果及其它专项奖学金除外。

第十条 凡是直接上报学校的,取消其当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各类资助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相关违纪行为和处分,见学校管理规定《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院内处分,或者上报学校。

第四章 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权限:

(一)由学生引起的违纪事件,统一由学院相关辅导员进行处分。

(二)涉及到重大违纪情节的,由党总支副书记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汽车学院负责解释。